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迩东城:冷血警察“见死不救”该负什么责任

2007年05月28日 14:26 源自:人民网  网友评论 【 字号:

  据报道:近日,宜宾市南溪县发生一起交通事故。宜宾市公安局“川Q0253警”警车随后经过事故现场,围观群众苦苦哀求,警车依然扬长而去,受伤少年最后死在现场。“警车见死不救”迅速成为市民热议的话题,并引起宜宾市公安局高度重视。宜宾市公安局昨日下午向媒体公布了调查情况。当事民警江明伟已向公安局党委作出书面检查。

  一个遭遇交通事故的少年生命垂危,围观群众相继拦截路过现场车辆请求救援,却没有一辆经过现场的汽车停下来,而更为悲哀的是,一辆警车竟然也在“了解”情况后扬长而去。少年的生命已无可追回,然而,在他生命消逝这一个小时内的“遭遇”,却再一次让人“领略”到了人情的淡漠,尤其是身负特定义务的警察面对围观群众的苦苦哀求竟也如此冷血,更让人无法承受。

  普通人“见死不救”令人气愤,但普通人毕竟没有法律规定的实施救助行为的特定义务,故而,我们可以从道德上进行谴责,却无法用法律予以惩处。(当然,普通人“见死不救”也并非是一个简单孤立的道德问题,诸如社会救助体系的薄弱、对于可能遭遇风险的不预期、对于突发求助的不信任感等等,都是造成路人熟视无睹的原因,笔者在此不展开论述)。然而,身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定义务的警察,在遭遇该事件中的“猥琐”表现,就值得深究了。显然,这已经不仅仅是局限在道德范畴内的简单问题,它已经引申出法律得介入的标准和程度。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》第二十一条规定:“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、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,应当立即救助;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,应当给予帮助;对公民的报警案件,应当及时查处。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。”回归事件本身,少年遭遇车祸生命垂危,明显属于“公民人身安全处于危难情形”,而警察有“立即救助”的特定义务。民警江明伟的行为,显然已经违反了《人民警察法》的相关规定,而且他不履行法律规定的特定义务,属于刑法中的“不作为”,已经符合玩忽职守罪的要件。(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,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,致使公共财产、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。)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,应当追究相关民警玩忽职守的刑事责任。

  然而,笔者在新闻中再一次看到了一些不愿意看到的字眼――“行为是错误的、严肃的批评和教育、深刻的书面检查”。宜宾警方的这些“认定”虽然不算消极,但没有从责权利的角度对警察的行为予以性质上的介定。我们希望警方拿出一些确切的态度和说法,不要使之成为一种无关痛痒的小敲小打、或是措辞暧昧的“开脱”。如果无视法律的存在,用这些形式主义的“术语”作挡箭牌,或许可以抵挡一时的“民愤”,但最终只会纵容警察对于法定义务的漠视,进一步加深对人民群众利益的伤害。警察见死不救,不是第一次,我们无法阻止这种悲剧的发生,但是我们可以用法律的力量让不履行义务的警察受到应有的惩戒,从而使得这种悲剧大大地减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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