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用户平等地对待月嫂,不只体现在食宿、工薪方面,更重要的是尊重月嫂的人格。”大连一家政公司表示,该公司签订的月嫂服务合同中明确规定:月嫂不为成年人洗内裤。(5月22日《半岛晨报》)
把“月嫂不为成年人洗内裤”作为明确规定写入月嫂服务合同中,这不仅仅是一般意义上的经营之道,而是从人性角度,对月嫂人格尊严的尊重,而这种尊重的实质是对月嫂基本权利的尊重,这是一种远见卓识的经营理念,难能可贵,值得称赞和推广。
人格就是个人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的统一。尊重人格,实质上是尊重人格尊严。在我国,立法早就确认了人格尊严。《宪法》中明文规定: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。月嫂,是人群中的一个代表,是从家政服务的特殊群体,和其他群体一样,月嫂首先是人,她们个人的尊严、名誉和价值理应受到尊重。
尊重人格的道理,恐怕没有人不懂,但落实到具体行动之中,却未必能自觉做到。比如,家政从业人员尤其是月嫂,所从事的是为他人服务的阳光职业,在社会中有一定地位和作用,应该受人尊重甚至尊敬。可事实上,这种应有的尊重却没有得到充分体现。在一些人的心目中,家政从业人员被看成是伺候人的活儿,存在着严重的行业偏见,个别人甚至受到污辱和歧视。
人格尊严是人的一种基本权利。一方面,这种权利需要得到相互尊重,而不容肆意践踏和侵犯。诚如大连好月嫂家政公司太原街店经理陈元峰所言:一名合格的月嫂应该踏实勤快地完成服务项目,服从用户的合理要求。但是,在月嫂尊重用户的生活习惯的同时,用户也应该平等待人,尊重月嫂的人格。另一方面,保护人格尊严,可以最大程度地保护做人的基本权利。然而,靠个人自身维护毕竟势单力薄,于是,由家政公司把“月嫂不为成人洗内裤”作为一种权利、义务规定,写入月嫂合同条文里,更显得格外庄重而有力,上一层楼不仅是形式上的创新,更是人格尊严保护制度上的突破,而且这种突破有充足的法律依据,有了这样的规章制度,月嫂的人格尊严才能更加有力地得到保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