警察 见死不救  

马而立:警察见死不救是渎职行为

2007年05月29日 15:35 源自:红网  网友评论 【 字号:

  都是见死不救,都是令人读后愤懑难平。

  24日晚,打工青年甘某在北京八里庄桥下的昆玉河溺水,因差500元凑不够打捞队开出的5000元打捞费,打捞队拒绝救人,甘某不幸死亡。(《京华时报》5月26日)23日下午,宜宾市南溪县发生一起交通事故,宜宾公安局一警车经过事发现场,围观群众苦苦哀求,警车依然扬长而去,受伤少年死在现场。(5月28日《华西都市报》)

  尽管见死不救的事情屡屡发生,人们早已进入“审丑疲劳”,但每每曝出此类新闻,人们总不免义愤填膺一阵子。宜宾这次见死不救亦是如此,报道一经贴在网上,立刻招来板砖一地——既然见死不救无法律条款治罪,只好启用“道德法庭”。

  然而,宜宾的见死不救同北京的见死不救不具可比性,尽管北京那个打捞队的行为可能更令人不齿,但同是漠视生命、良知缺失,一个是道德层面的问题,一个却是已经涉嫌渎职。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》第二十一条规定:“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、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,应当立即救助;……”显然,乘坐在宜宾公安局警车上的警官江明伟置事故现场群众的哀求不顾,扬长而去的行为,已经是一种不履行法定义务,涉嫌渎职的行为。

  也许是见死不救一直未入罪的缘故,群众对此类现象的诉求表达只能是道义上的谴责。而宜宾公安局目前对此事的处理显然也停留在道德层面上,就给人一种揣着明白装糊涂的感觉了。宜宾市公安局27日向媒体公布了调查情况,声称已经对江明伟给予了严肃的批评和教育,还将“视情况做进一步处理”,并称江明伟自己也作了深刻的书面检查。此外,就是强调江明伟没有下车观察伤员是因腿部受伤尚未痊愈,至今还留有钢针。

  公职人员特别是警察的见死不救,是一种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渎职行为,按照《警察法》的规定,应当给予行政处分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而现实情况是,好多见死不救的公职人员往往承受的是道德风险,舆论风头一过,职级、待遇丝毫未损。这样的结局怎能不让法治社会受伤呢?宜宾这次见死不救,既然情况已经清楚,“视情况做进一步处理”,给人的理解是看能不能熬过舆论的风暴,熬过去了就此打住,熬不过去再说。

  如果说,北京的那个打捞队因为钱少了点见死不救,我们只是愤怒,那么,宜宾警察的见死不救就不止是愤怒了,更多的是伤心、是失望,承担公共安全的警察都这样,我们还能依靠谁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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